西安翻译学院案:民事判决书
22 11 2006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系该院院长。
原告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系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彭剑。
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汉族,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彭剑。
委托代理人朱雁新。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称,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封二发表署名为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中称:“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机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该文中方舟子又把新闻发言人批评其它媒体的原话牵强附会的引用给两原告,称两原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原告认为被告方是民利用媒体刊登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事实的文章,捏造情节故意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2005年8月24日北京科技报又在其封面和封二分别刊登了《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实真相》的标题和文章,该文再次对两原告进行诋毁和诽谤,文章依然引用被告方是民的文章中有关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两原告为消除影响,聘请律师发出律师函以及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辩称,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的方是民的文章是经过调查的,且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举例中说明,可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所述的是有事实依据的。北京科技报社对采编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对“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名事件的批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诋毁”、“侮辱”,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①《北京科技报》2005年7月27日刊登的署名为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证明两被告刊登了侵权文章。
②《北京科技报》2005年8月24日刊登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证明北京科技报社发表了侵权文章。
③(2005)西证字第2168号公证书。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存在,并非两被告所称“子虚乌有”。
④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颁发的获奖证书。证明两原告的荣誉是真实的。
⑤有关票据。证明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为消除影响而付出了较大的费用,造成了各种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①2004年6月21日《大众日报》专版文章《八项国际大奖颁奖掠影》。证明原告诉状所称“由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颁发给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院长的荣誉证书是在
2004年10月”不实。
②2004年6月24日《科技日报》文章《西安翻译学院创业创新实录》证明目的同上。
③《洛杉矶时报》2004年10月4日B6版。证明《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是一未署名机构在《洛杉矶时报》广告版面上发布的广告。
④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文字直播稿)。证明相关言论的事实。
⑤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文字直播稿)。证明事实同上。
⑥《仅有愤怒是不够的》。1).证明被告相关言论的事实依据;2).证明有媒体在先作出批评报道。
⑦《西安翻译学院虚假宣传惹怒教育部》一文。证明事实同上。
⑧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档案和暂时无效证明(附中文译本)。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2004年5月26日成立。
⑨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的检索结果。证明目的同上。
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①②两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证据①②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证据③是信息调查记录复印件,认为涉外书证应由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可;对证据④认为只能证明是排行榜,不能证明是证书;证据⑤其票据与本案无关,可能是这几年的广告费,其中有2005年7月之前的
10万元票据与被告无关,不予认可。
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两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①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证事实与原告诉状所述事实是不同时间不同内容,且从版面来看不能证明是专版广告,不同意其证明目的;对证据③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该文是自费广告;对证据④⑤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新闻发言人是就多个问题发布的信息,涉及的是多方面的问题,而被告断章取义,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对证据⑥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刊登的都是失实的文章,被告利用该文章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对证据⑧⑨,因为该证据属涉外证据,没有经过我国驻美使领馆的确认,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
对于以上双方认可对方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两被告对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③④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这两组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⑤,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经济损失票据有部分是真实可信的,应予认可;对被告刊登的文章之前的支出票据和其后较长时间的不合理支出票据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④⑤本院认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⑧⑨因该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美使领馆的认证,故不予认定。
经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和双方开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了一篇《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的文章,载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通过调查首次排列出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和大学校长名单”,在
“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载明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后国内多家媒体先后发表正面报道或质疑批评性文章。因涉及其它媒体发表《洛杉矶时报》查无此文、“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的侵权文章,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的前身即西安翻译职业学院曾提起诉讼,经本院
(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其报道“查无此文”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失实,侵权事实成立。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被告方是民署名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章第一段写到“近几年来,我经常揭露学术界、新闻界的造假现象,被一些人称为‘打假专家’。我本人觉得这个称呼有点可笑,我无非是看到有那么多虚假的东西在国内泛滥,又没有人出来揭露,实在看不下去了,只好自己做点工作,告诉大家真相是什么”。该文章除报道另一名誉侵权案例外,在文章第四段叙述“最近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文章发表后,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发出律师函,要求北京科技报社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针对该律师函北京科技报于2005年8月24日在该报第四版《探索·声音》栏刊登该报记者杨猛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文章,该文章第一部分
“一则言论引来西安翻译学院律师函”叙述《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与原告相关的文字内容及律师函的内容,文章第二部分句句都有出处,本报言论并未失实。从“方舟子”给本文记者传来的当期《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图文资料的版面位置,方舟子告诉记者的言论,《洛杉矶时报》给方舟子的回信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证明“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是该报发的一则自费广告,“一见而知是一个付费广告”等内容是有事实根据的。文章第三部分一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来龙去脉”主要叙述了2004年10月4日《洛杉矶时报》刊登“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关于评比
“中国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及校长”文章发表及由此引发的国内媒体的评论和相关机构的评论和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2005年9月8日,两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本院未予调解。
本院认为,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正当的舆论监督依法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法人亦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其名誉权亦受法律保护。由于媒体发行量大,影响范围广,处于舆论的强势地位,所以,媒体在刊载涉及对公民、法人人格、名誉的质疑批评性文章时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做到注意审慎,客观真实,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性语言。本案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的被告方是民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时未严格审查,该文使读者相信这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本报记者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继续论证上述观点,并称“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然而两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之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机构存在的事实有两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内容所印证,且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其“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更是缺乏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支持。综上,该两篇文章所涉与原告相关的内容其主要事实缺乏依据,其报道失实;该报道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被告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其报道失实,主观上有过错;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方是民所撰文章审核不严即刊载,且其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继续在该报发表本报记者所撰文章,发表类似言论亦有过错,故两原告所诉侵权事实成立。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解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一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超出合理费用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超过部分诉讼费用应自行承担,原告丁祖诒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评价,而两被告的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原告丁祖诒的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丁祖诒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在《北京科技报》同等版面刊登文章,向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及原告丁祖诒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60元,其它诉讼费6000元,合计13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000元,两被告承担4160元,两被告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德军
审判员 杨平昌
审判员 王思智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悦平